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4篇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今年是乡(镇)、县、市三级人大换届年,目前,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序幕已经拉开。严格依法搞好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人大换届选举 存在 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今年是乡(镇)、县、市三级人大换届年,目前,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序幕已经拉开。严格依法搞好乡镇换届选举,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综观历次选举,每次的选举过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出现的问题 (一)选民登记存在难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定向与不定向、暂住与常住使选民资格难以界定,重登、错登、漏登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本县外出人口最多的理家坪乡,全乡人口 X 多人,外出务工人员高达
X 余人,约占该乡的 1/2,举家外出的占 1/3,根本无从联系和委托投票。XX 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新设立的泷泊镇辖 X 个建制村和 X 个社区,总人口 X 万人,外来务工人员多的泷泊镇就出现了是否将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算为该镇选民的问题。
(二)候选人按法定程序操作难。《选举法》 第三十二条由规定“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可是,候选人提出后,多数选区没有召开专门开会进行宣传介绍,更没有组织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在大多数选民还不知道候选人基本情况之下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而对于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的硬性规定,多数乡镇开代表大会一般就安排了一天,几个报告作了之后,审议讨论的时间安排少,提名推荐和酝酿就是一句话带过,选举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的时间难以保证,乡镇代表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发挥,这就给选举工作留下隐患。
(三)代表素质保证难。由于代表名额、选区划分、代表结构等规定,为保证非党、妇女、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具有较高素质、在群众中有反响的致富能人、村干部,因结构限制却不能当选为代表,致使代表素质得不到有效保证。就拿我县 XX 年换届新选上来的非党、妇女代表来讲,多数是留守妇女,学历较低,素质不高,一届下来甚至没有发过一次言,提出一件建议,代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更谈不上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代表引领作用。
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问题产生的原因 换届选举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出现问题再所难免,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看就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
从主观原因看,主要是面对换届选举干群思想波动大。一方面,有的干部认为换届就是换岗,机会难得,四处活动;有的干部因为乡镇工作条件相对艰苦、工作压力较大或身体欠佳、家庭困难等因素,希望安排进城或到条件好一点的乡镇工作;还有些年龄较大的干部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情绪,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但总的来看就是干部们没有认识到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对换届选举工作没有引起重视。另一方面,选民思想淡化,参选的积极性减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影响,人民群众普遍产生了“家事重于
国事”,“只管自己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认为现在选举工作是搞形式,走过场,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了解,大大降低了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使广大选民产生了厌选情绪;甚至部分选民认为换届选举无非是“上级定名单,下边划圆圈”,选与不选与己无关,选好选坏无关紧要,寻找各种借口不参与选举。
从客观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点:1、时间紧,任务重,人大工作程序性强,乡镇干部调整和换岗频繁,新上任的干部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一部分乡镇可能出现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业务骨干短缺。2、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选民中老人、妇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参政议政能力较弱,主见性不强,随意性较大。3、村委班子换届后,新手多,对于选举工作还不熟悉,感到力不从心。再加上各村都精简了村委会成员,许多村都出现了村长、支书“一肩挑”,而基层乡镇工作较为繁忙,分身乏术。
三、应对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光靠少数人的努力是不够的,不但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而且相关部门要团结合作,乡镇干部积极参与进来。首先,各级党委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做为一件“重量级”的大事,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党
委牵头,人大、政府密切配合,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研究、一抓到底。其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干部思想情绪。无论是因换届选举临近产生的思想不安,还是因机构改革所引起的思想波动,都应尽快做好工作,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换届工作中来。再次,广泛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宣传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宣传选好代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使广大选民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换届选举工作中去。
(二)科学规划,充分发扬民主。一是合理划分选区。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而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参与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如果将代表资源集中的几个单位划在同一选区,势必影响一些具备代表素质和条件的人不能当选;而将代表资源缺乏的单位划在同一选区,又会因缺乏理想的人选而降低代表候选人的标准。二是要注意摸清各地政治、经济、文化、风土人情等情况,以便于选举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将那些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履职能力强的人选上当“代表”,还要防备少数“族头”、“地头”、“刺头”因选区优势而被选上人大代表。三是切实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要广泛发动选民 10 人联名提出候选人,引导选
民以好中选优的态度,推荐代表候选人,切实保护好代表的提名权,公正对待代表提出的候选人。
(三)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办事。换届选举法律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要抓好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以会代训和开办专门的培训班,使选举工作业务骨干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法律政策,熟悉方法步骤,清楚法定时限,为选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此外,还要选调一批懂法律熟悉选举工作的工作人员参与选举,确保换届选举的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二是有关领导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选举期间,应深入到乡镇加强指导,帮助乡镇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把好法律程序关,及时纠正违法现象,有效地保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圆满完成。三是要准确搞好选民登记。相关部门要及早开展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工作,以注册户为基础,弄准选民的底数,做好选民一次登记,另外,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选民登记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不重、不错、不漏,使这些选民的民主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四是严格投票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由于个别乡镇选区划分大,人口分散,设一个中心会场投票选举很难收全选票,因而必须设置票箱。而流动票箱的设立,又为营私舞弊行为带来了方便,为此,要严格投票纪律,最好是安排三人以上一组监督流动票箱,以稳定人心,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篇二: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窖2鬻譬毪蹈嘲氛,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六是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代表所信任,人大代表为人民所选举。理应成为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公仆和主体。按照代表法赋予的职权,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政策。深入选区,联系选民,从群众的呼声中了解民情,从群众的意见中发现问题。该解释的解释,该反映的反映.该监督的监督。化解怨气.消除矛盾,做群众和选民的调解员;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做推动公平正义的先行者:公私分明.积极建言。做维护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秉公用权,履职为民,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以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和热心真心的为民情怀认真行使职权,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七是磐须保持昂扬斗志。一位在人大工作多年的老同志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人大看似无权.但人民权力大于一切:人大看似无事.但群众利益就是大事:人大人大。就是人民大于天。群众重于山。面对着群众利益诉求日趋强烈的现实,面对着利益结构错综复杂的社会.面对着民主建设不断加快时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在政治生活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人大为更多人士所重视和关注,对此.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必须要有不懈的精神追求.必须保持昂扬的激情斗志,坚决摒弃人大工作在。二线” 、人大岗位是退水渠的颓废思想和狭隘思维,始终坚守法律之上、人民至上的精神家园,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追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中国梦” 贡献力量。囵( 笔者系太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特定问题调查” 的口文/滕修福周建华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 特定问题调查” 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 特定问题调查” 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 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始于“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经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同时配套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 1975年,在“ 左” 的思想指导下形成“ 七五宪法” ,取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1978年.在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 期间“ 左” 的思想影响而制定的“ 七八宪法” 。也没有恢复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直到1 9 8 2年1 2月4日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 八二宪法” 第七十一条才恢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与此同时,1982年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也专列第三十八条重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也作出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到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贝U 时,已专列。调查委员会” 一章对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出主体、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调查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组织法将特定问题调查权扩大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986万方数据筻法完善与实践探讨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增加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自此。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依法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了现在仍在实施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一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4和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上述条款参照了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贝q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的产生以及处理程序也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监督法专章对。特定问题调查” 规定更加明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制定通过的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特定问题调查” 进一步作出规定。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在。有关重大事实不清” 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原则规定。即监督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二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相关问题.而监督法的出台明确了。委员长会议” 和。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依法可以作为提议主体.以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相关程序、注意事项等给予了明确。透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特定问题调查” 已被明确确立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监督手段。该监督手段具有主体的权威性( 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 、权力的法定性( 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 、对象的重大和复杂性( 调查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问题) 、运作的程序性( 调查委员会的提出和组成、调查活动的开展、调查报告的提出和通过、作出决议决定等一系列过程均有法可依)等特点,依法彰显监督刚性。立法设计并不断完善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特定问题的界定、调查的提议主体、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调查权的行使以及调查结果的运用等有不同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比较明确,依法运用自如;有的却比较原则。实际运用起来应注意把握。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主体.法律规定明确。依据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全国人大“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据监督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议则不能成立。万方数据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法律规定笼统。相关法律只明确了“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的职位。只原则规定了组成人员的身份必须是代表( 或常委会组成人员)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遵循谁提议谁参与的原则.吸纳领衔提议人或部分联名提议人参与调查委员会之中;二是遵循便于组织协调的原则。应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由牵头的机构负责人担任:三是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相应对口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必要时依法“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但是这里要明确的是:如果这些参与调查的专家没有本级人大代表身份。则不能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表决;四是遵循法定回避的原则。。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五是遵循精干且便于表决的原则,调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但也不宜太多,7至9人为宜,且应为奇数。关于对调查的特定问题界定。法律规定原则。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九条只原则规定.人大行使决议决定权时。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个“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值得探讨。关于对调查的特定问题界定,有法可依的事由有三处.:一是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贝U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全国人大行使罢免权时.可。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二是1995年第三次修正时增加规定的现在仍在实施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罢免权时,也可。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三是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时。也可。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除上述法律规定之外。笔者认为。界定“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代表或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的原贝U 。法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想必有关特定问题的重大事实和真相。代表委员们始终搞不清楚;因此。认为只有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予以调查。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二是遵循非调查不可的原则。特定问题调查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决策的权威性,非特定问题不清楚不宜启动;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通过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手段能够搞清楚的,可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能够胜任完成的。就没有必要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三是遵循不越俎代庖的原则。特定问题调查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涉及依法应该由“ 一府两院” 能够解决处理的问题.人大方面不能先入为主;只有在出现不。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考虑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将问题搞清楚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法律有特别规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监督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了两项重要权力:一是材料获取权:“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是保密权:。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因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组织成立的,“ 一府两院” 被调查机关应从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角度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干扰;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调查委员会给予一切必要的授权。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结果的运用.法律有程序规定。监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基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前因是。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 而设立的。因此特定问题调查报告应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决议、决定的事项展开调查并得出结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只是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议决定权的参考意见,并不能代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相应的会议表决。作出决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般可按以下程序处理:第一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确定专人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组织领导、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调查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经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第二步:列入议程。由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 委员长会议) 决定将调查报告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三步: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对调查报告情况进行询问。第四步:决议、决定。在有关特定问题重大事实真相清楚的情况下,依法表决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囵编辑/琉雨(zyx.ss@ 126 com l万方数据
“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作者:滕修福, 周建华作者单位:刊名:法治与社会英文刊名: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滕修福.周建华 “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期刊论文]-法治与社会 2014(7)2014(7)
篇三: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及对策 浅析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及对策浅析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及对策
百里杜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谢绍平
乡镇人大是农村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同级政府是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有很多难处,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对乡镇人大的地位及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从法律上讲,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本乡镇的重大决策均需经过乡镇人大审议通过后才合法,才能付诸实施。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乡镇重大问题的决策大多由乡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使乡镇人大很难监督政府的决策行为,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和影响。有些同志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人大是“二线”机关,是安排照顾老同志的地方,对人大工作尊重、支持不够;少数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思想上存有“退居二线”的倾向,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二)乡镇人大履行监督权的状况与法律赋予的职权尚有距离。尽管乡镇人大能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首先,由于监督缺乏制度保障,这就使监督对象对乡镇人大的权威尊重不够,尤其是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只重视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忽视人大的监督,甚至把人大的监督看成 “唱对台戏”、“找麻烦”,不愿接受人大监督。其次,因为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是本乡镇的核心决策人物,握有事实上的人权和财权,这就使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心有余悸”,不敢监督,即使监督也显得无力。
(三)在经费上缺乏保障是制约乡镇人大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及日常办公所需的经费有的没有列入镇财政预算,或者虽然已列入财政预算却未能很好地执行,人大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无固定经费来源,使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乡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也受到了严重制约。
(四)有的乡镇人大工作力量比较薄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由于精力所限,很难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大工作中来,但没有明确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人大的工作和活动也很少参加,致使工作开展不力。有的乡镇人大干部长期包片或抓党委、政政府的其他工作,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导致出现“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二、搞好乡镇人大主席团监督的对策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乡镇工作做好了,一切工作就
有了基础,有了保障。乡镇人大是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乡镇人大主席团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把乡镇人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要把乡镇人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措施,及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为乡镇人大多办实事,努力创造和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摆正位置,自觉维护乡镇人大的权威,接受人大和代表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人大报告工作,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办理好代表的建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与乡镇人大的联系,加大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力度,坚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学习培训等制度和做法,经常帮助乡镇人大研究工作、解决问题,促进乡镇人大更好地履行职责。担任人大主席的党委书记,要进
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坚持依法执政,坚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正确处理好党委与人大的关系、书记职务与主席职务的关系,既要认真履行主席职责,不当“挂名”主席;又要按法律法规办事,不搞以党代法,凡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依法审议决定。要拿出相当的精力抓好人大工作,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时参加人大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乡镇专职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把主要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是乡镇人大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乡镇人大要进一步强化中心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无论是组织代表活动,还是开展监督工作,都要在指导思想上立足于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工作进程上与党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在工作方式上既要遵循法定程序,又要做到灵活多样,讲求实际效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本辖区内各项改革和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抓住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决议、决定,保障和推动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乡镇人大要坚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法律赋予乡镇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对政府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权、对乡镇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权。乡镇人大要认真行使这些职权,做到既积极、又稳妥,确保实效。要围绕本行政区重大事项行使好决
定权,并抓好对所作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体现其权威性。要行使好监督权,理直气壮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搞好依法治理,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尤其要开展好代表评议工作,促进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干部转变作风,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干事创业。要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作为乡镇人大的根本任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
四是乡镇人大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动民主法制化进程中,农村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乡镇人大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勇于实践,使乡镇人大工作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要在行使法定职权方面进行实践创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探索创新行使法定职权的形式、措施和途径,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更好地把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到位,发挥作用。要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进行实践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人代会、主席团成员会等会议机制,提高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所作决议、决定的针对性;进一步完善代表活动机制,及时制定下达代表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采的代表活动,切实发挥好代表作用。要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方面进行实践创新。立足于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决议、决定和代表审议意见
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的工作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监督效果。
五是乡镇人大要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乡镇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乡镇人大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集体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及人大业务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科技知识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识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会议、学习、视察、调查、评议、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代表建议办理等各项制度,努力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