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总则
1.1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1.1党管干部、依法合规原则;
1.1.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1.1.3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1.1.4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1.1.5人岗相适、注重实绩原则;
1.1.6民主集中制原则;
1.1.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1.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员工认可相结合原则。
1.2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领企业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政治坚定、团结坚强、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等。
1.4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体制
1.4.1党组是总部机关部门领导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列入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主体,负责研究决定或提出任用建议等工作。
1.4.2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并协助做好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提出有关人选建议。
1.4.3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党组分管领导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建议;事业部(专业公司)可对所属板块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总部机关部门按业务管理职责可对相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1.4.4集团公司人事部是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察、选拔、任免等日常工作,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1.4.5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1.5夯实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基础工作。
1.5.1严格按照职数和职位选配领导人员,建立健全涵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能力条件等要素的职务手册,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依据。
1.5.2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基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业绩指标(考核与排名)、年度民主评议结果、审计巡视结果、信访与维稳、安全环保等情况。
1.5.3建立直属领导班子分析研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结构分析、整体运行、作风建设以及班子成员履职表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5.4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健全完善党委会、纪委会委员组成,配强配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人选。强化海外机构、合资项目、上市公司等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
1.5.5统筹协调、盘活用好各类领导人员资源,打破地域、业务板块、机关部门等壁垒限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配套制度,加大交流和轮岗力度,推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先进经验的相互融合。
1.5.6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梯次搭配、素质优良、专业配套的后备干部队伍和年轻干部队伍。通过单位推荐、组织考察、工作调研等方式,掌握后备干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分板块、分专业、分年龄,近、中、远期相衔接的后备干部数据库,动态调整,及时维护。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选拔、使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解放思想、常抓不懈、形成机制、统筹推进,为石油石化事业的薪火相传储备力量。
1.5.建立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保障机制,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同时,加大关心爱护力度。完善领导人员薪酬分配体系,建立体现领导人员岗位价值、能力素质、有利于交流的基本薪酬制度,形成以绩效考核为基础,以创造效益、增加价值、降低成本、减少亏损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激发领导人员干事创业活力。落实强制性休假、定期体检等制度,关心领导人员的家庭困难、医疗保健、心理健康等问题,帮助解除后顾之忧。
1.5.坚持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统一规划、协同管理、统筹推进,确保三支人才发展通道纵向畅通、横向贯通,构建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推动岗位管理、岗位价值评估、人才评价体系和“三能机制”建立,拓宽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选聘渠道,在科研、营销、国际化及新项目等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并逐步实施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柔性人才引进等,为各类人才竞相涌现、迸发活力搭建平台、营造环境。
资格条件
2.1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1.1政治清醒,信念坚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自觉树立“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理念,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石化事业,打赢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升级攻坚战信心足、决心大。
2.1.2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上积极进取、不等不靠,主动担大事、解难事,积极推进管理创
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足,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2.1.3本领过硬,业绩突出。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良好,注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上不断完善提升,业务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科学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比较强,创造出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工作业绩。
2.1.4遵规守纪,从业清廉。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讲规范,团结协作、勤勉尽责,办事有据、行为有度,职业操守、职业信誉和道德品行良好。
2.1.5求真务实,作风优良。自觉弘扬以“苦干实干”“三老四严”为核心的石油精神,传承石油石化优良作风,坚持严从细中来、实在严中求,注重抓基层、打基础,眼睛盯住市场、功夫下在现场,真正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2.2除应具备第2.1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党政正职领导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2.2.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处理问题,兼有政治家品质和企业家素质,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2.2.2具有清晰的战略思维,视野开阔,目光长远,善于观大势、把方向、议大事、抓关键,落实党中央“五大发展理念”和集团公司“五大发展战略”坚决有力。
2.2.3具有卓越的组织能力和领导风范,带头转变观念、带头强化担当、带头增强本领、带头从严从实、带头廉洁从业,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团队的智慧和力量。
2.2.4具有强大的心理定力,有意志、有毅力、有策略,不畏困难、不惧矛盾、不怕非议,勇于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看准的事咬住不放,定下的事一抓到底,推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2.3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2.3.1领导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至少能干满3年。提拔担任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担任总部机关部门正职的,一般应有在直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3.2一般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科研、技术管理岗位的领导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
2.3.3提任正职的,应在同级副职(或相当同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3.4提任境外单位正、副职的,应具有分别不少于3年和2年从事对外合作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跨文化沟通与国际化经营管理或项目运作能力强。
2.3.5近三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B档及以上,工作业绩突出。
2.3.6担任董事、监事、总会计师等职务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2.4实行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2.5长期在基层单位、科研一线、边远地区或艰苦环境中工作的领导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在使用好不同年龄段干部的同时,可通过挂职、交流、轮岗等多种方式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
2.6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必须从严从紧掌握,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任前备案,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组织考察。
2.6.1因特别优秀破格提拔的,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6.1.1在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
2.6.1.2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
2.6.1.3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
2.6.2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2.6.2.1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2.6.2.2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2.6.2.3艰苦边远地区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
选用程序
3.1组织选拔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3.1.1动议;
3.1.2组织考察;
3.1.3讨论决定;
3.1.4任前公示;
3.1.5依照有关规定聘(任)用。
3.2平级调整的,一般应当经过动议、讨论决定、依照有关规定聘(任)用等程序。其中,担任助理、副总师等重要职务的,应通过个别谈话推荐、听取意见等方式履行组织考察程序,并进行任前公示。
3.3通过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方式选用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分别按照《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党组〔2011〕117号)和《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党组〔2011〕11号)执行。对市场竞争度高的海外机构、科研项目、工程技术企业、销售和国际贸易类公司等,可选择部分领导人员职位采取市场化、国际化、属地化的方式选聘,比照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3.4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的提名、考察、任职、免职等程序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人员的提名和考察等程序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动议
4.1党组(党委)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4.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4.3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4.4党组主要领导(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采取个别征求选拔职位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等形式,产生意向性人选。主要领导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分析研判情况,在征求党组(党委)副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
意见基础上,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并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始提名人选仅限内部掌握,不得公开。
4.5按照分段把关、分事记录的原则,对初始人选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过程实行全程记实,主要记录“谁推荐的、谁提名的、谁赞成的、什么理由、什么时间”等信息。
4.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选拔任用动议:
4.6.1领导职位出现空缺;
4.6.2领导人员因年龄等原因退出需要补充;
4.6.3体制改革或机构调整;
4.6.4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需要优化;
4.6.5领导班子不团结等原因影响工作;
4.6.6领导人员不作为、不胜任、不称职;
4.6.领导人员因被问责需要调整;
4.6.交流、回避、挂职锻炼等需要调整;
4.6.其他需要调整的。
组织考察
5.1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进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分为全面考察和专项考察。
5.1.1全面考察是在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或根据班子建设需要,对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运行情况、班子成员履职情况以及有关领导职位接替人选开展的整体性考察;
5.1.2专项考察是就某些领导职位接替人选开展的针对性考察。
5.2组织考察一般按照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组织大会推荐、进行个别谈话深入了解情况等程序进行。
5.3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组长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且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考察工作,可安排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参加。涉及双重管理的,邀请协管方参加。
5.4组织(人事)部门与被考察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推荐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工作安排等。其中,考察组组长考察工作讲话、考察单位主要领导讲话、参加会议和个别谈话人员名单,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总体安排和审核把关。
考察组到被考察单位(部门)后,要召开班子见面会,向领导班子成员介绍考察目的、任务等。
5.5对涉及提拔的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5.6考察组组织召开大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以及推荐范围等,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参会人员范围: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一级的领导人员(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为正职和部分副职),员工代表(占参会人数的10%左右)。单位和部门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5.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科学确定个别谈话人员最终名单,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谈话人员范围: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一级正职领导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5.会议推荐与谈话推荐一般同时采用。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先后顺序,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5.考察组根据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为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年龄划线、以学历取舍、以资历排队,应采取个别谈话、延伸访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广泛深入了解,重点把好考察对象的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和廉洁关。
5.9.1考察组审核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重点查核“三龄两历”情况,确保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9.2考察组查阅考察对象近年来的述职报告、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以及任职单位的工作报告、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审计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客观分析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
5.9.3考察组听取被考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重点了解考察对象有无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是否按管理权限进行查核、查核结果是否影响任用等情况。
5.9.4考察组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考察对象情况。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按照相应程序核实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5.1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情况,切忌千人一面、千篇一律。拟提任人选的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和业绩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等。
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拟提任人选:
5.11.1会议推荐得票率低于1/3的;
5.11.2近两年绩效考核结果连续在本单位(部门)列入C档及以下的;
5.11.3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经查实影响任用的;
5.11.4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等,经查实影响任用的;
5.11.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11.6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5.11.纪检监察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为不适宜提拔的;
5.11.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被查实的;
5.11.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讨论决定
6.1对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6.2党组(党委)书记组织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领导人员任免决定;或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决定提出推荐、提名人选建议。
6.3党组(党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6.3.1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汇报调整意见、拟任人选情况、民主推荐情况和任用理由等。
6.3.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6.3.3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6.4双重管理的领导人员调整,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函商的形式进行。
任前公示
7.1拟提任人选一般在原任职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公示通知的次日起算。
7.2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提任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经历、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举报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7.3举报受理机构应建立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单位和个人反映问题的材料,严格为反映人保守秘密。公示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反映问题进行汇总,向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7.4对反映影响任用、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还可会同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党委进行调查核实。
7.4.1对反映问题清楚、线索具体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7.4.2对反映问题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或只是反映一般性问题、内容空洞且难以调查的,原则上不做调查核实。
7.4.3涉及拟提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拉票贿选、“三龄两历”以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进行调查核实;涉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违规违纪问题,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进行调查核实。
7.4.4调查核实结果报党组(党委)进行研究决定。
7.5公示结果运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暂缓任用。
任职
8.1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任用,根据党组作出的决定或建议,采取委任、选任或聘任的方式办理。
8.1.1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组员,党组办公室、巡视组、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会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直属单位党工委的领导人员,直属单位纪工委书记,由党组任免。
8.1.2集团公司直属党委、纪委,直属单位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换届时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领导人员、纪委书记的调整由党组任免。工会主席由党组提出建议人选,按《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选举。
8.1.3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按程序聘任或解聘。
8.1.4集团公司总师、助理等以及机关部门(不含第8.1.1款所列的机关部门)领导人员,未设立董事会的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按程序任免。
8.1.5集团公司所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由集团公司按程序委任;总经理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聘任、解聘或委任。
8.1.6股份公司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按程序选举。
8.1.股份公司总裁,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推荐,股份公司董事长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进行聘任或解聘;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推荐,股份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进行聘任或解聘。
8.1.股份公司总师、助理等以及机关部门领导人员,所属分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提出建议,股份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或解聘。
8.1.股份公司所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提出建议,股份公司按程序委任董事会成员(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并向董事会推荐总经理班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班子成员。
8.1.1集团(股份)公司所属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集团(股份)公司按程序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议人选,上市公司向股东大会推荐并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班子成员,由集团(股份)公司按程序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议人选,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8.1.11控股(参股)企业由我方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裁)班子成员,分别由集团(股份)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程序提名或委派。
8.2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任职谈话。党组领导与涉及调整的领导人员进行谈话,主要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廉洁自律等要求,提醒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对于退出现职的领导人员,由党组领导与其进行谈话。
8.3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职宣布。涉及正职调整的,由党组成员或委托人事部宣布;涉及副职调整的,由人事部或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宣布。
8.4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任职、谈话、宣布等事宜,参照第8.1、第8.2、第8.3条办理。
8.5落实领导人员备案制度。
8.5.1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
8.5.1.1集团公司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集团公司总师、助理等,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任前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备案。
8.5.1.2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任后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备案。
8.5.1.3任前备案的,人事部在提交党组讨论研究前就人选情况与国资委党委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国资委干部部门视情况参与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后,人事部向国资委党委报送任职备案请示及有关材料;国资委党委审查同意后,人事部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任
后备案的,在任免后10天内,人事部将领导人员任免材料报国资委党委。
8.5.2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
8.5.2.1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中的助理、副总师、组织(人事)、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向人事部备案。
8.5.2.2任前备案的中层领导人员,呈报单位应在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研究前就人选情况与人事部进行沟通;党委会(常委会)研究讨论后,由党委向人事部报送任职备案请示,并附《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表》和考察材料;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审查同意后,呈报单位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8.6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自行文之日算起。
交流、回避
9.1实行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9.1.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9.1.2在同一岗位正职任满6年、副职任满9年的,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交流或轮岗。
9.1.3领导人员因年龄原因任不满一届的,原则上不予交流。
9.1.4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9.1.5推进企业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与部门之间、企业与地方之间干部交流。做好援藏、援青、援疆、扶贫干部选派、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挂职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9.1.6领导人员交流由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领导人员本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9.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9.2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工作回避制度。
9.2.1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计划、采购及招投标等工作。
9.2.2回避双方职级不同的,一般由职级较低的一方回避;职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9.2.3领导人员在新任用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回避关系,及时申请回避。因职务变化、婚姻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本人应及时申请回避。
9.2.4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5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奖惩、组织处理、出国审批、聘用、调配、薪酬、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聘、人才引进、发展党员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及需要回避的亲属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免职、辞职、降职
10.1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0.1.1达到退二线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10.1.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10.1.3辞职或者调出的。
10.1.4无法正常履职超过一年的。
10.1.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10.2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人员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需写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10.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10.4实行领导人员降职制度。领导人员在选拔任用考察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10.5依据中共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领导人员“下”的渠道、情形、方式和程序,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形成科学有效的免职、辞职、降职等退出机制,有序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企业管理生态。
11工作纪律和监督
11.1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1.1.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
11.1.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11.1.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临时动议、乱设标准条件、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领导人员;
11.1.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11.1.5不准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11.1.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1.1.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11.1.不准在主要领导调整、临近退休和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
11.1.不准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1.1.1不准涂改领导人员档案,或者在领导人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11.1.11不准以领导圈阅、碰头会、工作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
11.1.12不准以后备干部推荐代替选拔任用推荐。
11.2坚决防止领导人员“带病提拔”现象。对拟提拔领导人员,在考察、公示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对选拔到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节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11.3加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力度,修订完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1.4加强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标准和程序、跑官要官和说情打招呼、“三超两乱”、干部档案造假、“裸官”违规任职、领导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
11.5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领导人员提名、推荐、考察工作中,因失真、失实、失察,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在选人用人决策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谁提名、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6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大胆启用、充分信任和全力支持敢抓敢管、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干事创业、乐于奉献的领导人员。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诬陷有关组织或人选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勇立排头、向我看齐”要求,着力打造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应不断强化“忠诚担当、公道正派、严细求实”的工作作风,做政治坚定的“清醒者”,选贤任能的“渡
人梯”,干事创业的“排头兵”,坚持原则的“守门员”,清正廉洁的“本分人”,服务员工的“热心肠”。
12附则
12.1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12.2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规定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公司总经理、经理层副职、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
其他干部的任职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三条
备案管理分为任前备案请示和任后备案报告。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人员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要进行任前备案请示:
(一)二级公司:总经理、经理层副职、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
(二)三级公司: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五条
任前备案请示管理程序:
(一)各二级公司就任前备案请示的人员任免调整意见及人选情况,在上会集中讨论前,需与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进行沟通。
(二)各二级公司对拟任人选上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公司或党委(总支)文件方式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任免备案请示,并附拟任免人员《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各一份。
(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收到文件后,按程序审核。二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领导的备案请示,在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上进行通报研究;三级公司领导的备案请示,通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四)二级公司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人员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要进行任后备案报告:
(一)二级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二)三级企业:除需进行任前备案请示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任后备案报告管理程序:
二级公司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后,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份。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二、三级企业应及时将第二条所列人员所获省部级以上重大奖励情况,所受重大处分及处分撤销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二级公司应于每年
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文件汇编成册,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干部备案管理和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规定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
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会主席的任免,实?事后备案。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第三章 任期职数第?条
实?国有企业领导?员任期制。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任职?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作暂?条例》和有关规定执?。第九条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般不超过5?;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般不超过6?;企业党组织领导?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第?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的拟任?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牢固树?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律。
(?)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创新能?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三)品?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责任感,职业素养好。(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五)?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六)?般应具有?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七)担任企业领导?员正职的,?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作经历;担任副职的,?般应具有下?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作经历。(?)企业聘??员中表现优秀、因?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的,实?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九)?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作的?理素质。(?)?融企业领导?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融机构领导?员任职资格。第??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任职年龄?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般不超过47周岁。第??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国有企业领导班?后备?才库。建?后备?才库的主要?的是:开阔选?视野,规范??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员职位任职条件的?才纳?后备?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产?,原则上应在这些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员职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负有个?责任的企业领导?员;(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责任的企业领导?员;(五)因个?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安全、质量等重?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经济损失的;(六)个?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标,或有重?弄虚作假记录的;(七)个?所负较?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员职务的。第五章 选任?式及程序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的选任?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聘任制;对党组织负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选任制或委任制。第?五条
管理的职务,由审批,党委、?政职务分别由、市政府任免,其中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党群、?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六条
实?任前公?制。公?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选,公?期?般为7天。对公?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要求的不予任?。第?七条
依法选举产?国有企业领导?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第??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
(?)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案报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委(党总?、党?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案报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第?九条
考察?作的基本程序为:(?)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员参加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沟通情况,进?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式、谈话范围等。(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意见箱等?法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通过考察,全?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考察其?作业绩、潜在能?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考察材料,提出拟任?选建议。(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内部同层级交流领导?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第??条
考察材料必须全?、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突出?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主要缺点和不?;(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通过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式产?的考察?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试、公开答辩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第???条
实?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的,或因本??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员的责任。第六章 免职辞职第???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因?作岗位变动的;(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标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作岗位三个?以上的;(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责任追究的;(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第??三条
实?国有企业领导?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员因个?原因或其他原因,??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员因?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辞职?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辞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重要项?未完成,且必须由本?继续完成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其他原因不能?即辞职的。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事任免部门收到书?申请的?个?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第??六条
企业领导?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和核?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保密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 相关规定第??七条
企业领导?员?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部管理权限报批。第???条
建?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不能完成?标任务的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国有企业核??才的特点及管理策略2015-09-0611:24|#2楼内容摘要:
??资源是企业第?资源,?核?核??才是这?资源中最优良的资产。对国有企业来讲,核??才是发展的基?,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抓住了核??才也就抓住了发展,抓住了未来和希望。本?就国有企业核??才管理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借鉴。关
键
词:
国有企业核??才管理策略经常会遇到国有企业的??资源管理者,总是很感慨:?才难招、?才难管、?才难?、?才难留,好不容易招来了名牌?学毕业的优秀?才,培养了?年,本来以为安定下来了,可以做贡献了,可谁知却?闹着吵着要离职。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内很普遍,尤其是核??才,他们的出?会对企业造成很?的影响,产?很坏的负?作?。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核???资源的竞争,对这些核???资源的有效管理,是企业?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国有企业的HR管理?员必须从战略的?度看待核??才管理的问题。?、国有企业核??才的特点第?,国有企业缺乏系统的核??才管理制度和规范。
?般来说,许多国有企业没有系统的??资源管理制度,管理的随意性较?。由于缺乏长期的??资源规划,许多核??才只是将国企作为其职业?涯的中转站。第?,核??才的素质较?。
国有企业核??才?般都具有?学学历,有的甚?有很多的硕?和博??才。他们属于那种掌握符号和概念,利?知识和信息,通过??的创意、分析、判断、综合、设计来创造价值的知识型?才群体,掌握着?般?所不具备的知识资本,具有较强的独?性、?主性和创造性。第三,追求?我价值的实现是核??才的主要?标
。那些?素质的核??才,更注重实现?我价值,有强烈的表现??的欲望。他们的??中有明确的奋??标。他们来到企业?作,除了获得较?的?作报酬外,更是为了发挥??的专业特长和成就??的事业。他们追求?我价值的实现并期望得到认可。第四、核??才的?作绩效难于衡量。
国有企业核??才通常从事的是知识?产和技术创新。其?作内容主要是脑?劳动。其过程、结果?法以有形产品的数量来加以衡量。特别是在知识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难度不断加?的情况下,企业的创新活动很难由??完成,创新的成果多是团队的智慧和努?的结晶,很难进?分割,这给个?绩效的衡量带来了很?的困难。第五,核??才本?的流动率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取代资本与物质,成为第?位的稀缺资源。由于知识存在于?的?脑之中,?法控制和拥有,因此,雇佣关系由资本雇佣劳动转变为知识雇佣资本。雇佣关系的转变使得知识获得?配?才流动和资本营运的权利,?才的流动服从于知识的进?步?产、传播和创新的需要。所以,在?科技领域,?才的流动成为普遍现象,国有企业如果不能发挥优秀?才的才能,满?其成就需求,他们会随时离开企业,并很快找到其他?作,?企业则会因此?付出很?的?才流动成本,甚?会陷?困境。?、国有企业核??才管理策略?素质核??才的产出?平和质量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平。因此,采取有效的策略,吸引和留住核??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创造?,是国有企业??资源管理的第?要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才争夺战?趋?热化。国有企业?论在品牌、管理规范、培训及?才报酬和福利等??,和外企?公司都有?定差距,吸引?才的劣势显?易见。要吸引和留住?才,实现有效的核??才管理,应从以下?个??做起:1.营造?质量的?作环境?质量的?作环境能激励?才的精神,?舞?才的成长和发展,能使?才?效率地做好?作。营造?质量的?作环境是充分利?核???资源,发挥核??才潜?的关键。?先要树?“以?为本”思想,改?管理?式,培育新型?际关系。?切科技的进步、财富的创造、?产?的发展都离不开?,所以“以?为本”管理思想已是共识。较之?般普通?才,核??才通常都是?素质的知识型?才,有较强?主意识和?尊?。他们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更追求精神上的满?,尤其是成就和尊重需要的满?。?般说来,核??才不会接受独裁式的管理
?式,单纯?严格的管理措施?法达到预期效果。即使采取强制?段限制核??才的流动,也?法控制其?作?为和?作投?,更?法保证其产出质量和数量。因此,必须要抛弃以强调控制和服从为特点的传统刻板的管理?式,突破原有的思维模式和?为?式,采?以?持和协调为主的领导?式,使管理?式更为多元化、?性化和柔性化。要在企业内部建?公平的竞争机制和游戏规则,使核??才充分?由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构建相互尊重、健康与和-谐的?际关系。其次,在企业内部要形成有利于核??才创新的组织氛围。企业的竞争?来??才的创新,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在企业?形成有利于?才创新的氛围,保持企业的创新动?。?素质?智?的核??才有创新的能?和欲望,他们需要以不断创新的?式来证明??的价值,获得认可,企业应给他们提供充分的?主创新的权利和机会。要根据?才的知识、技能、兴趣和爱好为?才提供有意义和具挑战性的?作。创新是?种?风险的活动,创新程度越?,失败的可能性越?。所以,要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失败。在企业?,要形成?种?励创新、容忍失败、勇于创新的风?,为?才的脱颖?出和个?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氛围。2.重视?才的个?成长与职业?涯发展在科技发展?新?异的今天,?素质的?才特别注重“?我充电”,保持职业技能,追求实现?我价值与职业?涯发展。他们来到企业,是为了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当他们意识到企业不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就业保障与职业发展的能?时,他们就会很快离开企业。因此,国有企业要留住核??才,必须站在?才的?度为其作好职业规划,?不是把?才的职业?涯发展限制在本企业内,公司要为核??才提供必要的培训,提?核??才的技能,使他们具备?种终?就业的能?。同时,要充分了解核??才的个?需求与个?发展意愿,给他们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和适合其要求的上升道路,使优秀的?才能够随着企业的成长发展,获得公平的职位升迁或成就新事业的机会,让?才看到??在组织中的发展前景,使之与企业形成长期合作,荣辱与共的伙伴关系。3.建?企业远景?标,形成共同愿景?个企业的成功有赖于创业者的远见卓识和使命感,离不开?批为企业美好前景?奋?的充满智慧和激-情的?素质?才。企业的发展和成长需要优秀?才,如果没有?个宏伟的远景?标,是吸引不到有?成就愿望、对事业充满激-情的优秀?才投?其中的。没有?标,事业的发展会失去?向;没有远景,就不能使核??才建?起对企业的信?和对未来的希望,也就?法激发?才的?作热情和创造?。核??才是企业发展的核??量,他们在很?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远景。所以,企业在制定?标及战略规划时,要吸引核??才参与决策,使核??才清楚了解??的任务、职责与企业战略?标的关系,取得核??才的认同与理解。管理者要了解核??才的个??标,并努?把?才个??标统?到企业远景?标上来,化企业远景为“共同愿景”,从?激发?才?觉?愿的长久的奉献意识。形成共同愿景的前提是要加强核???资源信息的管理。通过核???资源信息分析,可以了解到核??才的主要愿望,为形成共同愿景及企业制定相关的??资源管理政策提供依据。核???资源信息主要有两个??:?是企业内部信息,包括在职核??才信息、离职核??才信息、核??才?作动态跟踪信息等。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及时地了解核??才的各种情况,对可能发?的各种情况有备?患。例如,在职核??才信息包括其基本情况、家庭、教育、经历、知识、技能等,在制定激励政策时,就能针对性地运?与执?;离职信息可以为企业未来的??留?政策提供参考。?是企业的外部信息,包括同业?员信息、同业?才需求信息、?才供应状况信息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了解,企业可拓宽思路,更好地制订适合企业的??政策。如同业?员薪资?平对公司核??才有很?的影响。4.制定合理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在满?核??才成就需要,重视个?成长的同时,还要制定合理和有效的薪酬激励体系,?个没有物质利益保障的企业很难保持?才持久的?作积极性。因此,管理者要通过公平的分配机制,实现个?利益与企业利益?度?致,使?才感觉到有创造就有回报。只有利益关系理顺了,核??才才可能把精?放在?作上,实现个?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企业要设计出富有竞争?的薪酬?平。薪?代表的不仅仅是?钱,还有?我实现、尊重、职业价值判断以及个?的合理预期。由于核??才是同业对?争夺的对象,所确定薪?应同外部?平?致或略?,即具有外部竞争性。要在企业内根据岗位技能拉开?资档次,体现“按劳分配、按质论价”的原则。在企业财?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公平才能达成激励效果。总之,核??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留住了核??才也就留住了发展。国有企业只有加强核??才的管理,留住他们,使他们安?为企业服务,才能在?益竞争加剧的市场浪潮中?于不败。【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
篇四: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规定
国有企业中层任职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经营效益。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中层任职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保障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的选拔机制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机制,包括制定选拔标准、选拔程序和选拔评价体系。在选拔标准上,应突出综合素质和业绩表现,充分考量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和团队合作能力。选拔程序要规范透明,避免人情、门当户对等不正当因素的介入。选拔评价体系要科学客观,采用多种评价手段,如考试、面试、考核等,全面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潜力。
2.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发展
国有企业要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提升其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通过组织各类培训课程、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不断提升中层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技能,使其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绩效。
3.建立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应建立激励机制,激励中层管理人员不断进取、奋发向上。通过设立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中层管理人员积极工作、勇于创新,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加强监督和评估
国有企业要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岗位责任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5.优化管理流程
国有企业要优化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流程,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促进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三、总结
国有企业中层任职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优化
管理流程,才能有效提高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篇五: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4.30?
【文
号】
【施行日期】2001.04.30?
【效力等级】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2001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
任职回避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
公务回避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
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四)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三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党组强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体育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和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
未列入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个别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根据监督制约原则,在实施办法中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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